一、凡在本馆借书者需持借书证,方可免费借阅。但借书证必须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转借者不予接待。 二、读者请持借书证在图书窗口借书,不得进入图书室。 三、借书时先查目录,然后将所借书的索号或书名告知工作人员。查目录时不得将目录卡提出,如果损坏每张卡罚款5元。 四、借书时须交押金方可借阅,书价在5元以内者,押金按10元收取;书价在5元以上者,押金按书价的200%收取(套书按全价收取,但每次只限借一本)。还书时只要图书未损坏或未超期,押金全部退还。 五、每本书借阅期限10天,请读者按期归还。逾期三月以上者收回借书证,扣去全部押金。 六、读者应爱护图书,不得在书上涂抹、乱画、折角、撕页,违者按书价40%——60%罚款,损坏严重者按原价赔偿。 七、图书丢失,一般书按原价两倍赔偿,绝版书、贵重书酌情按原价五至二十倍赔偿,多卷书按全套价赔偿,剩余书不予退还。 八、图书馆是公共场所,来馆者必须爱护公物,讲卫生、讲文明,对无理取闹者按“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”处理。 |